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工资和生育津贴有什么规定

女职工怀孕后除规定产假、产假、哺乳假等带薪休假外,还有公司不能要求从事夜班或加班工作,也不能根据怀孕情况安排危险性较大的工作等;在怀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休假规定;在孕产假期间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等也有规定,具体我们以武汉市为例:

根据《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下列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不得安排怀孕28周以上(含28周,下同)的女职工上夜班或延长劳动时间;

怀孕 28 周以上(含 28 周,下同)的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每日工间休息 1 小时,休息时间视同劳动时间,有额定劳动量的,相应扣减其劳动量;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三级以上医务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指定的医务机构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与女职工协商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可以根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的工资制度调整其工资;

怀孕女职工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同意,可以离岗休息。怀孕不满28周的女职工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离岗休息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的75%支付,但不得低于wns38bz市最低工资标准。

武汉 市没有关于产假的特别规定。根据《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劳动时间,有额定劳动量的,相应扣减劳动量”。产检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可由职工与单位协商解决。

根据《关于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函〔2016〕15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常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孕期保健工作制度,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也就是说,顺产二胎的产假天数为 128 天。

怀孕后要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需要提前办理生育登记,如武汉市:

用人单位参加武汉市生育保险,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从缴纳生育保险费次月起,参保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确诊妊娠后孕期保健工作制度,可通过支付宝相关应用、武汉社保网上办事大厅或辖区社保经办机构任何方式申请办理生育医疗登记。如需前往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可提供以下材料:

1. 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登记表》一式两份;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服务 “右侧下载,输入 “生育 “搜索生育保险相关表格。

2. 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待领取);

3. 结婚证复印件(待领取); 4;

4. 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应承诺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参保职工自用人单位在武汉市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并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在生育前办理生育医疗待遇登记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报销可在办理生育登记后直接在医院刷卡报销,在外地生育的,回武汉后可定额报销;

参保人员产假结束后3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提供材料到辖区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申领生育津贴时生育保险缴费时间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可按规定核定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政策规定核定。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产假、护理假期间视同出勤,产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支付。根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余额计入职工所在单位职工福利费。

即单位已正常发放工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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