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春昌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进行破产清算。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长春昌盛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破产主体资格。长春昌盛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处以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018年,因长春长生公司疫苗造假事件,长春长生公司深陷舆论漩涡。2018年10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从严作出多项顶格行政处罚决定。对高俊芳等14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涉案人员依法给予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新社APP)
评论0